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宗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