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46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代理人 呂武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羽珊 、 張瑛 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釋明?㈡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應敍明其
理由;併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