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聲請人 余郡恩
余泉霈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懿瑩
余金寶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二人均為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得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二人之同意,聲請人提出之同意書僅有其母劉懿瑩之簽章,於法未合,故請重新提出「具有父母二人簽章」之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同意書。
(三)被繼承人 呂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