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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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參與人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惠雯 上列聲請人即參與人因被告 蔡嘉偉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參與人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所有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車輛25台,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宣告均不予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
317條規定,應即發還。且上開車輛,無論係屬於聲請人或 徐嘉隆 等車主所有,均與被告蔡嘉偉個人財產無涉。另上開車輛因逾期未檢驗將逾六個月,車牌將遭註銷,聲請人因而接獲多張罰單,且電池均有老舊、毀損,維修費用可能高達新臺幣(下同)50萬元,造成聲請人損失甚鉅,爰請求發還上開遭扣押之車輛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立法院於民國105年
6月22日增訂同法第133條第2項修正理由以「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是為保全追徵,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所有之一般財產扣押,然以必要為限。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亦有規定。故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本即應發還,惟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以利訴訟之進行。而所謂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必以該扣押物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之情形,始為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因被告蔡嘉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附表所示之車輛,經本院於107年8月17日以107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定准許扣押,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831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且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強制工作
3年,並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1149萬47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案現仍在上訴期間,尚未確定。
(二)本院上開刑事判決雖認定附表所示之車輛,無法證明係被告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或易得之物,因而未宣告沒收,然亦認定附表所示之車輛均屬被告所有之一般財產,為保全日後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檢察官主張被告犯罪所得為2億5322萬7240元),當具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性,且扣押範圍符合比例原則。又本案尚未確定,上述扣案物仍不能排除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衡酌扣案之車輛具有易流通性,極易移轉他人或處分,為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無從先行發還,應俟案件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名稱│廠牌│車牌號碼│├──┼───┼────────┼──────┤│1│汽車│PORSCHE│RBW-7687│├──┼───┼────────┼──────┤│2│汽車│PORSCHE│RBH-1619│├──┼───┼────────┼──────┤│3│汽車│BENZ│RBW-5557│├──┼───┼────────┼──────┤│4│汽車│BENZ│RBW-1551│├──┼───┼────────┼──────┤│5│汽車│BMW│RBG-8888│├──┼───┼────────┼──────┤│6│汽車│MASERATI│RBW-1687│├──┼───┼────────┼──────┤│7│汽車│AUDI│RAV-6250│├──┼───┼────────┼──────┤│8│汽車│BMW│RBW-2525│├──┼───┼────────┼──────┤│9│汽車│PORSCHE│RBG-9951│├──┼───┼────────┼──────┤│10│汽車│TOYOTA│RAV-2560│├──┼───┼────────┼──────┤│11│汽車│AUDI│RAV-2572│├──┼───┼────────┼──────┤│12│汽車│AUDI│RAV-2576│├──┼───┼────────┼──────┤│13│汽車│BMW│RBH-0880│├──┼───┼────────┼──────┤│14│汽車│MERCEDES-BENZ│RAV-2581│├──┼───┼────────┼──────┤│15│汽車│MERCEDES-BENZ│RAV-2582│├──┼───┼────────┼──────┤│16│汽車│CHEVROLET│RAV-5292│├──┼───┼────────┼──────┤│17│汽車│PORSCHE│RBG-5920│├──┼───┼────────┼──────┤│18│汽車│FORD│RBW-1978│├──┼───┼────────┼──────┤│19│汽車│BENTLEY│RBW-1399│├──┼───┼────────┼──────┤│20│汽車│BMW│RBW-0990│├──┼───┼────────┼──────┤│21│汽車│LANDROVER│RBG-9688│├──┼───┼────────┼──────┤│22│汽車│MERCEDES-BENZ│RBH-1868│├──┼───┼────────┼──────┤│23│汽車│DODGE│RBW-3885│├──┼───┼────────┼──────┤│24│汽車│BMW│RAV-2565│├──┼───┼────────┼──────┤│25│汽車│AUDI│RAV-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