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雲炳川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告山多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74694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計算有誤,正確金額應為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489元及原告為主張
權利,經法院命其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勘測現場所繳納之地政規費共計13205元,合計為74694元,均有單據影本等附卷可稽,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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