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坤李叢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317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643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12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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