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34號原告 林秉樞 被告 陳菁徽
朱凱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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