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乙○○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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