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 王松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利通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利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核課之營業稅及罰鍰,尚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中,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1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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