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
陳忠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1號中華民國93年4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7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