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2504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非訟代理人 鄭朝隆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號9樓之1債務人 劉祐呈 住臺南縣○○鄉○○路00巷0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0、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借款新臺幣249,064元,及其中新臺幣244,050元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獻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