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謝宗憲 被告 洪翊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