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13年度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聲請人 郭書豪
郭舒艷 郭書維 郭書賓 代理人 吳軒宇 律師相對人 李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案件案號: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到場人員:法官楊宗翰書記官顏子仁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相對人詳報到單調解委員
三、當事人調解成立之內容:㈠兩造就本交通事件所生損害經會算並抵銷後,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等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險)。
㈡給付方式:
⑴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5日前給付壹佰參拾萬元。
⑵餘款壹佰貳拾萬元,由相對人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15日以前給付完畢。
⑶以上款項直接匯入聲請人等指定帳戶(台灣銀行農科分行,戶名:郭書維、帳號:000000000000號)。
⑷若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13年8月15日以
前給付完畢,則被告應於113年8月30日以前補足剩餘款項。
㈢聲請人等關於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㈣待相對人全部款項給付完畢後,聲請人等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給予相對人緩刑之機會。
以上調解筆錄交當事人閱覽確認無訛,對於內容均表示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代理人:吳軒宇律師相對人:李玉花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調解委員: 陳惠蓉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書記官:顏子仁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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