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自龍
訴訟代理人 陳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查,原告於審
理中追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至292,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原告僅繳納2,430元,尚欠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