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3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珮慈
王東隆
被 告 林金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
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