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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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

原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

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林杏回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 律師

許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以擴張聲明㈡狀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216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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