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秋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黃聖 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件: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054號被告吳秋滿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九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秋滿於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0000000000路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 黃聖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同方向駛來欲繼續執行,被告竟仍貿然右轉欲進入路旁之停車場,雙方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黃聖育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掌擦傷、右踝挫傷併擦傷、右髖挫傷併皮下血腫等傷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在警員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前,吳秋滿即主動表示其為駕駛人並自首犯行,接受裁判。
二、案經黃聖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吳秋滿於警詢及│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黃聖│││偵查中之供述│育發生車禍之事實,並承認其││││有過失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黃聖育│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被告吳秋滿於犯罪事實欄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載時、地駕駛車輛與告訴人│││報告表(一)(二)│所駕駛車輛發生車禍之事實│││-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22張│2.本件車禍發生時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4│告訴人黃聖育之高雄│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開傷害之事實。│││明書4紙、澄和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到場處理│││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事實│││首情形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卷附之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可憑,應已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檢察官郭來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