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號上訴人 王俊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二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其另案執行期滿日為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所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係期能先出獄安頓一家老小妥當後,再執行本次所犯罪刑為唯一理由,而對於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王俊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該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孫增同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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