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必然會勝訴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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