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 廖嘉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春夫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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