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華鳳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被告 王偉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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