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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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三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如附表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如附表四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如附表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五所示之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9年至80年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10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於81年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384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95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3月,褫奪公權2年;於85年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17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422號、第73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年,褫奪公權3年;於85年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349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56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於95年1月15日再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7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67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亦均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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