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㈠編號二退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㈡編號三退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因聲請人係於該支票退票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不符,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95年4月13日│30,000元│95年4月13日│FAX0000000││1│││││├─┼──────┼─────────┼──────┼─────┤│00│95年6月13日│30,000元│95年6月13日│FAX0000000││2│││││├─┼──────┼─────────┼──────┼─────┤│00│95年6月13日│40,000元│95年6月14日│FAX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