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季廷選任辯護人杜逸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住址「南投縣○○鎮○○巷○○○○號」,應更正為「南投縣○○鎮○○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判決之被告住址,核諸卷附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9頁),應為「南投縣○○○鎮○○○巷0○00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住址所載「南投縣○○○鎮○○○巷0○00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雅涵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