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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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惠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第十六條逾期手續費(違約金)係屬違約金之性質,則貴公司請求逾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令所載違約第一、二及三期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蘇惠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