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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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顏子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怡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怡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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