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39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徐瑋駿 被告 陳宣羽
王春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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