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668元,及其中新臺幣49,144元,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