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士綱廖建鈞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士綱律師即廖建鈞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92號裁定主文記載陳士綱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另自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陳士綱律師之事務所地址為臺中市北屯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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