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 呂政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天然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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