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福先前於(一)於民國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9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3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10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7年2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2月21日)經入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8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431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郭文福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