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林孝地 被告 林孝宜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孝宜因107年度訴字第740號詐欺一案,經聲請人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整。該案業經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請准將所繳納保證金發還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孝宜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聲請人即具保人林孝地於民國107年2月8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所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8306號、第38315號、107年度偵字第9684號、第9848號、第10271號提起公訴,於107年7月31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0號審理中,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則被告所犯案件暨尚未判決確定,依前揭規定,尚不能免除具保責任而發還保證金。故聲請人誤認該案已判決確定而聲請發還保證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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