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告 王生志

原告 許王銹錦

原告 王秀芳

原告 王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莉婷 原名 王綉蓺王璿萍王尹貞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繼承人全體同意僅就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存款2筆遺產先為分割之同意書。(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請追加其餘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據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2月7日出具之被繼承人 王蔡春蓮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王蔡春蓮尚遺有台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存款新台幣(下同)846元、屏東縣農會存款1,961元等遺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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