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楊黃素娥 被告 簡毓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對其為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之原因事實為其依據,惟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前述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