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2號再審原告 苗舒萍 訴訟代理人 陳湘蓓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鹽埕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44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