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27號異議人即原相對人 黎燕熙
黎桂娥 異議相對人即原聲請人 黎桂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4月26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異議人即原相對人黎燕熙、黎桂娥部分應予撤銷。
異議相對人即原聲請人對黎燕熙、黎桂娥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原相對人黎桂娥、黎燕熙已分別於
105年3月28日、105年4月6日,給付異議相對人即原聲請人所聲請裁定之訴訟費用額,原裁定竟又命異議人給付,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指稱之事項,業經異議相對人即原聲請人於106年6月6日到庭陳述明確,並有異議人所提出之匯款單影本、票據影本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故本件異議人確實已於本院裁定前給付其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本院無庸再以裁定命其等給付,爰撤銷原裁定,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