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告 余昇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地下一樓鋼筋混凝土造房屋所有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7○○○區○○段○○○○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949241、33
6地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144000分之127,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01年3月間向訴外人購買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
0巷0號地下一樓鋼筋混凝土造房屋所有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7○○○區○○段○○○○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000000
0分之949241、336地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144000分之12
7,原告在經被告同意後,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嗣被告於105年1月離職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為終止兩造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詎被告均置之不理,疑似侵占,拒絕將系爭房地登記予原告,嚴重損害原告權益等語。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迄今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見本院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上刑事科所蓋章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