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莊蒝 被告 莊緯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