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保險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琳 被上訴人 劉嘉珍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沈曉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先行到院閱覽「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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