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55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卓重光卓炳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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