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龍(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1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金龍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2月5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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