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君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君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
6年確定在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
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先後⑴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9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⑵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6月;前開各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3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嗣經抗告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
102年度抗字第6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查受刑人於101年8月29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21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7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