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聲請人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齋藤賢一 相對人 蔡志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為依其提出之送貨單及還款切結書所載契約當事人均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清償貨款實屬無據,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