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原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 律師
林盈瑩 律師 蕭鈺豈 律師 翁韶毅 律師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佩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