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瑞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88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