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魯道
Sebast魯漢Hanah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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