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高雄ok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被   告  雷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雷秀梅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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