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高雄ok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被 告 雷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雷秀梅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高雄ok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被 告 雷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雷秀梅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