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告 王戴春滿

被告 王菁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王至劭王至亮 及被告之子女,共6名孫子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萬5,54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元/㎡)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694.27

6,317,857元

2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60.05

546,455元

3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60.02

546,182元

4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40.45

368,095元

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58.51

532,441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9,100

464.69

4,228,679元

7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133.75

1,217,125元

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85.68

779,688元

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1,082.31

9,849,021元

合計

24,385,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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