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告 王戴春滿
被告 王菁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王至劭 、 王至亮 及被告之子女,共6名孫子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萬5,54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元/㎡)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694.27
6,317,857元
2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60.05
546,455元
3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60.02
546,182元
4
臺中市○○區○○○段0地號
9,100
40.45
368,095元
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58.51
532,441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9,100
464.69
4,228,679元
7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133.75
1,217,125元
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85.68
779,688元
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9,100
1,082.31
9,849,021元
合計
24,385,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