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21號

上訴人裕貞紡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庭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62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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