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五一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美芳